为了加强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标要求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科学精神、具有坚实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适应行业、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
1.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创新务实精神,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相应的技能与方法,熟悉和领悟本学科专业的学术前沿;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综合能力,包括较强的写作能力、外语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3.至少掌握一门外语,能够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良好的写作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学术诚信,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
二、学习年限
1.博士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含休学)为3至6年;直博生、硕博连读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含休学)为5至8年。
2.拟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具体要求见《新葡的京集团8814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暂行规定》。
3.超过学校规定学制的学习期间,研究生不再享有助学金及各种补助金,学校不再发给导师指导费。
三、培养方式
1.博士生培养工作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同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个人特长,学习有关课程,在拓宽学科专业面、扩展知识结构、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学科前沿的基础上,重视博士生的创新能力、开拓精神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等综合素质的培养。
2.博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一般采取以导师为主的集体指导的方式。对每个博士研究生都要成立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小组成员由导师提名,经所在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指导小组的成员一般应由至少2名(含导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导师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个人特点,指导博士生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
4.博士生要积极参加国内外、校内外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在读期间参加至少1次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口头报告或张贴报告,以开阔学科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四、培养方案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属博士学科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明确列出本学科可以培养博士生的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内容。
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定后,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培养方案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稳定。
五、培养计划
1.博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依据,也是在博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时进行考查的依据。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博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培养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培养计划,应于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2.导师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博士生个人情况,在博士生入学两周内制订出其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培养方向、课程名称 、学习方式、学分、考核方式等。3.培养计划应在博士生所在学院存档备案。
六、课程学习
1.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至少应取得16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0学分),不超过20学分(不包括必修环节)。
2.博士生课程学习及考试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3.博士生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必选英语为第二外国语,计2学分。
4.对于跨学科、跨专业的博士生应补修目前所在专业的硕士生专业学位课并参加考试。
5.博士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博士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课成绩皆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可采用十级A(90-100分)、A-(85-89分)、B+(82-84分)、B(78-81分)、B-(75-77分)、C+(7 2-74分)、C(68-71分)、C-(64-67分)、D(60-63分)、D-(60分以下)记分制评定。课程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6.博士生修读的课程若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7.博士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各学术分委员会鉴定、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8.博士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博士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旷课的博士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2)博士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博士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和缓考申请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9.博士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1)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2)考试作弊的;
(3)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4)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旷课的;
(5)旷考的。
七、必修环节
博士生在学期间要求主讲1次、选听10次以上学术报告。学术活动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通过后,将考核材料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记载成绩,记1学分。
学术活动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
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研究成果,体现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学位论文工作按时间的先后分为三个阶段: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证;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并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才能全面进入课题研究。
2.博士生在开题后应按阶段在本学科的学术会议上报告科研和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以便进行学术交流和取得本学科的集体指导与帮助。
3.中期检查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博士生汇报已完成的工作、已取得的成果、预期获得的成果、完成论文的可能性、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计划等。
4.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文句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分析严谨、计算正确、数据可靠。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具体格式见《新葡的京集团8814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博士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详见《新葡的京集团8814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5.博士生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后,学习和科研管理由导师全权负责,博士生应该严格遵照导师要求,如期推进各项工作,适时汇报工作进展,确保论文水平和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