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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8814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

来源:新葡京改版 发布:2021-09-01 13:46:54  点击量:

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同时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考试违纪的界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等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擅自分拆考卷,有作弊企图者;

4.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传、接物品或擅自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品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6.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等通讯设备处于开机状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7.用某种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

8.考试期间,在考场外无故逗留,经考务人员劝说无效者;

9.课程考核合格后,擅自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

10.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1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及造成他人偷看试卷机会者;

1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3.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未交考卷或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5.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者;

16.在考场内、外为他人提供作弊机会,或协助他人作弊但未构成作弊结果者;

17.侮辱、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

1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条 考试违纪的处罚

对上述考试违纪行为一经确定,既当场终止违纪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述纪律处分:

1.凡违反上述第1-9、18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凡违反上述第10-17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凡累计违纪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条 考试作弊的界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开始之后,夹带、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的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2.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4.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者;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7.在考试过程中,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8.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9.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10.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作弊行为者;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作弊者;

13.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5.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

16.伪造或协助他人伪造假考试证件或携带假考试证件参加考试者;

17.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者、在考场外见到考试试卷并参与答卷者;

18.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试作弊的处罚

对上述考试作弊行为一经确定,既当场终止作弊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述纪律处分:

1.凡违反上述第1-11、18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凡违反上述第12-17条之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凡累计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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